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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入镇购房居住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日期:2012-7-27 15:33:36 人气:

    金政发〔2012〕24号

    金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全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入镇购房居住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金乡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县城在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繁荣城市经济,提升城镇化水平,推动全民就业创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入镇购房居住就业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结合我县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突出主城区对经济社会发展牵动引领作用,加速推进老城区、新城区、东城新区、经济开发区、商贸物流区“一城五区”融合发展,加快人口向主城区集聚、产业向主城区集中,大幅提升城乡居民宜居宜业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到2016年底,推进15万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落户,城市建成区面积力争达到40平方公里,城区人口力争突破30万人,乡镇驻地人口力争突破10万人,城镇化率提高到56%以上,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中等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服务引导和产业带动,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入镇购房居住就业创业。

    (二)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意愿,积极调动其进城入镇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进城入镇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坚持政策鼓励。进一步完善扩大就业、土地流转、住房保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切实解决进城入镇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坚持县城为主。以城区为生活居住主承载区,乡镇驻地为副承载区,实施重点区域率先推进,鼓励引导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进城入镇落户定居。县级制定出台鼓励进住主城区的政策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参照相关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切入点,出台鼓励政策,吸纳农村人口向镇驻地转移,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五)坚持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市场配置人口资源的基础作用,兼顾城区资源承载能力,有序推进进城入镇购房居住就业创业工作开展。

    三、鼓励政策

    (一)购房奖励政策。

    1、税收先征后返: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凡在金乡城市规划区(一城五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商品房,包括住宅、非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全额奖励房屋交易契税(先征后返);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奖励80%房屋交易契税;144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房屋交易契税。

    2、购房一次性奖励: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购买首套商品房,需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由有关部门协助办理按揭贷款,按规定交付首付后,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购买商品房一次性付款的,按总房款的5%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政策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执行,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由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契税完税证明,到县政府指定部门办理。

    (二)土地政策。

    1、举家进城落户的我县农村居民,可继续保留或依法自主流转原有的宅基地、承包地,也可自愿选择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原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不变,本人和随迁人员继续享受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并按进城人口数免收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鼓励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对原有的宅基地、承包地依法自主流转,流转资金归本人所有。

    2、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助政策。我县范围内举家进城落户居住的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经县国土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后享受退出宅基地一次性补助政策。对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补助,退出的宅基地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宅基地设置2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随时自愿申请退出宅基地,待整户退出并办理退出手续后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

    3、自愿退出承包地(含自留地)补助政策。我县范围内举家进城落户居住的农村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含自留地)的,经县农业局核准,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流转。退出承包地(含自留地)补助标准按当年流转收益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退出承包地(含自留地)设置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随时自愿申请退出承包地(含自留地),待整户退出并办理退出手续后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

    4、农民举家进城落户居住后,继续拥有原有的承包林地、坑塘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及相关补助,鼓励依法自主对其流转。

    (三)就业创业政策。

    1、凡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购买商品房或店铺门面并创办、领办小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其营业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予以奖励,并优先享受县扶持经济发展、鼓励全民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2、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进城落户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凭此证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小额贴息担保贷款。

    3、进城落户的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建立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类企业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3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

    (四)其他鼓励政策。

    1、凡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在城区购买商品房的,可申请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城镇房屋所在地,在城镇登记为居民户口,凭相关证明由公安机关免费办理。

    2、凡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在城区购买商品房并落户的,其子女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凭房产证和户口簿,由县教育部门安排到城区学校就读,公办学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3、我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按规定自愿选择享受农村或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低保救助等政策;外来人口进城落户我县的,按规定享受我县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低保救助等政策。

    4、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鼓励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入镇购房居住就业创业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综合性、系统性、全局性工作。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定期研究部署,按旬督查,按月通报,严格奖惩,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居民的好事办好。县委、县政府将成立推进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工作办公室,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办理窗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集中脱产办公,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障政策落实。

    (二)搞好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积极探索。进城入镇落户的我县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补助资金,由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等部门从土地出让、耕地占用税收、当年新增财力、相关建设类专项资金和土地流转收益中整合筹集,统筹安排使用。县进城办要严格依法照章办事,规范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力争通过“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方式,统筹做好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入镇购房居住就业创业服务协调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加强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自觉服从、统筹大局、找准定位、推动落实。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制定周密的宣传工作方案,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进城入镇购房居住就业创业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宣传队,进村入户,通过发放资料、现场解读、算账对比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搞好咨询服务。要大力宣传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入镇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努力营造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入镇落户居住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逐年分解各乡镇(街道)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居住就业创业年度目标,下达各乡镇(街道)吸纳农村人口居住落户镇驻地年度目标,把这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责任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设立推进农村居民进城入镇居住落户工作单项奖。县考核办、督查室、进城办要细化考核标准,按月督查,定期通报,年终对完成任务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奖;对工作落实不力,未完成任务目标的单位要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确保全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入镇购房居住就业创业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